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异50号
案外人***,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67233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089624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地产)、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于2012年8月6日与华泰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泰地产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城区春晓街与电××交叉口东北角××公寓商住楼××至××01-0211门面房,并于2016年1月19日取得上述房屋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申请执行华泰地产、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查封了华泰地产名下驻市国用(2010)第8551号土地一宗,其中包含案外人***上述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本院依法对案外人房产所对应占用的土地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华泰地产、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泰地产名下位于驻马店市××城区春晓街东××交叉口东北角土地【驻市国用(2010)第8551号】一宗。
另查明,2012年8月6日,案外人***与华泰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泰地产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城区春晓街与电××交叉口东北角××公寓商住楼××至××01-0211门面房。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534590元,案外人***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2年8月2日分两次支付首付款共计934590元,剩余房款60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并于2012年11月6日缴纳了该房产的契税。2016年2月6日,案外人***办理了该房产的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60万元,权利人为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他项权证号为:驻房他字第××号。2016年10月8日,案外人***结清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2016年1月19日,案外人***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并取得上述房产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该房产登记地号为驻市国用(2010)第8551号。
本院认为,案外人**霞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华泰地产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城区春晓街与电××交叉口东北角××公寓商住楼××至××01-0211门面房,并交付了全部房款及缴纳了契税,且案外人**霞取得了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房屋转让的项下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案外人***对其房屋项下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寓商住楼1至2层01-0211门面房(房产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所对应分摊(占)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