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