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1951号之二
申请行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7)豫170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返还借款272.51689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用(2010)第85**号]一宗,不宜处置;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与电西街交叉口东北角克拉公寓商住楼01-0217、01-0218、01-0219房产(产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进行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拒不接收。四、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克拉公寓进行现场调查,除前述房产、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