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525号
原告: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南北大街1号7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天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11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天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