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瑀,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第三人: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开发区天津街增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146996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王瑀、***及第三人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英
审 判 员 徐 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