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南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牧香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保山道****市场经营摊位**/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城际东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九牧香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101执5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