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瀛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4662号 原告:天津市瀛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72573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8506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瀛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瀛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天津行政学院西院装修改造工程款9505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原告天津市瀛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空调及其安装服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天津市瀛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约定由甲方,即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生效法律文书(2021)津0103民初10101号确定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故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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