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洋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8673号 原告:天津洋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B3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72573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8506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洋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天津洋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空调设备款123202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设备,总价款为5003179元。交货地点为红桥区民族文化宫重建项目所在地。付款方式约定为按照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告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如双方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将被告购买的空调设备运送至红桥区民族文化宫重建项目所在地,被告签收无误,并将空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该红桥区民族文化宫重建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初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于2021年前已将被告的合同内工程款项付清。因被告无理拒付原告空调设备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天津洋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约定由甲方,即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生效法律文书(2021)津0103民初10101号确定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故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同时,本案《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地点亦写明为天津市行政学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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