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6282号 原告:天津市津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9-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333428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8506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津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津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38986元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389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南开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体育场看台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管件及配件材料,双方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收货人为**,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后,被告在《项目材料签约报价确认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了供货金额。后原告依据被告的指示,于2021年1月13日陆续开具六张发票金额共计538986元的发票,并将发票交付予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付材料款分文。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天津市津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约定由甲方,即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津0103民初10101号确定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故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同时,本案《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地点亦写明为天津市行政学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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