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2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28603083E),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盛和家园3-210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8506X6),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5号增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2369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驳回被执行人天住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天住建筑安装公司与竣凯公司关于南海佛学院二期-建筑二期污水处理回收与1#、2#泵房水电工程的结算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竣凯公司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80元,现已将上述案款中的273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天津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剩余5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7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825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