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1150号
原告:***电信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112990,住所地***氾水镇石桥集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电信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电信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信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