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科大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鄱阳湖路与长安路交叉口东100*****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如,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光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虽约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不在小店区,该约定管辖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应属于约定无效。且双方合同首部明确写明隶属项目为山西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2*200mw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该设备设施服务于该改造工程,依法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设备设施采购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本案适用约定管辖,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