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841号
原告:重庆美世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88号***苑1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870136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1382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美世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世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世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世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78元,由原告重庆美世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