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凌久高科(武汉)有限公司

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等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31民初204号 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572543203C,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555号万达中心27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QFD2U82,住所地:阜宁县******居委七组1号楼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13828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尔·亚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