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817号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