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368号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2023年5月6日,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