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533号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