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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211号之三 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PR3WP9U。 法定代表人:玄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鲁0703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后本院作出(2020)鲁070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