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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410号 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PR3WP9U。 法定代表人:崔X,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3639.6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保全担保,担保额为4833639.6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3639.6元或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