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211号之二
原告: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PR3WP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鹏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