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477号
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温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乐*****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927930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温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申请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 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