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百兴汽车附件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5299138L,住所地***市兆丰镇常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90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86.5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