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5299138L,住所地***市兆丰镇常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90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百兴汽车附件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86.5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