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240号
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B0NR6C。
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20元,共计5725元,由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