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4240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240号 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全民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B0NR6C。 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20元,共计5725元,由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