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林海公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59371025Q。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15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告**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3120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1208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062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1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
3、2020年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在上海农商行有存款八千余元,但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未冻结到。
4、2020年4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
5、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在上海农商行有存款八千余元,但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未冻结到。
6、2020年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上海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
7、2019年11月20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
8、2020年6月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35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33515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