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5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工业园区庆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2758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19)苏0583民初18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台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7800.5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27800.5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2.2020年5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2020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4.2020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5.2020年7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6.2020年7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7.2020年8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8.2020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9.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10.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依法委托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反馈无财产。 11.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8081.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8081.5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