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053号
申请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路16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25426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瑞丽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9855331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瑞丽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瑞丽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昆山顺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瑞丽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3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