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建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00311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汝南县建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二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彭永梅
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