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建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7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6668860131G。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6005977216G。
法定代表人冯辛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建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7648547514(1-1)。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南县建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红卫
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
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