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5336号
原告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营,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龙光足浴会馆。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顺路东段。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付营、**、驻马店市驿城区龙光足浴会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