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385号
原告**,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申,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女,193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滨州航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公路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申、***诉被告于**、山东滨州航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滨州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汝南县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路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唐申、***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康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