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5061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竹园石料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竹园村。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空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翱翔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竹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大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岚山区竹园石料厂与被告日照空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