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

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葛埠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756277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932476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21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60个月。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2019年6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伊护国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