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

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5738号 原告: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村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756277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武夷山大道4号6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联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