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6民初2586号
原告:温中,男,1985年2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泌公路泌阳县移动分公司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中与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计4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