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温中与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6民初2587号
原告:温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中与被告泌阳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