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2463号 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上海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867838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第三人:金寨县油坊店乡***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油坊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245730275852。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金寨县油坊店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