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875号
原告:玉门市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东镇建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2YFXM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荣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宝泉西路12号东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5128734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门市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荣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玉门市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玉门市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9元,减半收取计3164.5元,由原告玉门市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伏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