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203民初4552号 原告: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兴业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4号众美凤凰城二期***6-1-1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95236.75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至**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返还质保金31328.25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7日至**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了极限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包头昆河公园极限运动工程,工程造价75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 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需要核实。因工程未验收,且发包方未付款,无法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极限运动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包头昆河公园极限运动工程,工程造价7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由于工程量有部分调整,双方重新确认工程造价为62656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尚欠工程款95236.75元及质保金31328.25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属实,应予支付。工程已过质保期,被告应返还质保金。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和质保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5236.75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至**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大***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31328.25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7日至**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河北皇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婕 附录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