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3民初51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99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