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863-1号 申请人: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99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于庵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冀0925民初18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负有向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的义务,请求依法解除对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发包方,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江苏苏响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筑材料。申请人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为其开具增值税票据并由其代付建筑材料款项,且于2021年4月14日代付材料款30万元、2021年4月28日代付材料款60万元、2021年6月18日代付材料款20万元。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原告河北兴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其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