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民初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龙堂村112线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99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高碑店市***顺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美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