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059号之二
原告: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3989367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金越行珠宝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0626063079,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第二层201室219、220、221、222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南京金越行珠宝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410元,由原告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宇
书 记 员 曹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