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唐山海港颖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093283715C,住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南侧楼1号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颖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劳务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