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经开民初字第5134号
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404915-6。
法定代表人:JUANRAMONVARGUESHUERTA,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绮,系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官庆。
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亚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莹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