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

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3300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AB),住所地瑞典兰斯克鲁纳市261 22,邮箱131。
法定代表人:摩根森·延森,常务董事。
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娜 克里斯蒂娜 阿格妮塔 林霍尔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锰朦,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213(溪翁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妹英。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AB)、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AB)、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ASSA ABLOY Entrance
Systems AB)、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广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