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948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南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4049156Q。
法定代表人JUANRAMONVARGUESHUERT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家地统建房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9119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苏0583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25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8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原告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未能投递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26日、4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11月29日、2018年3月26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5月18日,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17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查无财产,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称经该公司销售人员现场核实,被执行人公司现已不再经营,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2047.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昆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