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华西能源工业有限公司

***与被告自贡华西能源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311民初52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9月22日出生,住四 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62岁,住**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自贡华西能源工业有限公,住所地自贡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36,住**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区,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自贡华西能源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华西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6月22日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13日被告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终止应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原告虽年满64岁,但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自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2043元。 被告华西公司辩称:被告是2007年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入职时虚报年龄导致被告对原告的出生日不知晓,直到2016年4月原告提交更正证明时,被告才知晓原告的真实出生日期,被告依法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造成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其自身原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查档材料1份,拟证明被告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3.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争议不属***受理范围; 4.通知书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13日终止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书6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已满60岁,被告违反劳动法用工的事实; 6.证明1份,拟证明2014年自贡市村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情况; 7.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告1996年户籍的出生日期为**年**月**日; 8.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拟证明原告是2008年换的第二代身份证; 9.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拟证明被告2007年11月才开始为原告购买保险。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当庭交由被告质证,被告的质证意见是:第1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有异议;第2-4组证据无异议;第5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6组证据无异议,但不能作为原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7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原告工作时没有向被告提供户口薄,被告作为企业没有审查员工身份证真实的权利;第8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证明出具时间是2016年,不能证明原告在其主张的时间通知被告其真实身份信息;第9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9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华西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印件,拟证明原告入职时提交的身份信息是1958年,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2016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交更正相关材料后,被告才知晓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而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2.社会保险人员基础资料修改表,拟证明被告及时向社保局提交修改申请,对原告在社保的基础资料进行变更; 3.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拟证明被告的决定合法有效;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拟证明被告自用工之日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 5.自招人员登记表、诚信调查授权声明,拟证明原告被招用时出生日期是1958年9月22日,原告应当有提交真实信息的义务; 6.工资表,拟证明原告2015年5月-2016年4月的工资情况。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交由原告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是:第1、2、5、6组证据无异议;第3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社保局更改原告的基本信息不合法,应该保留“1958年9月22日”的基本信息;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各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告***到自贡东方锅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燃烧器分厂应聘时填写了《自招人员登记表》,原告在该登记表上填写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22日”,该登记表背后粘贴有原告提交的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1998年12月31日签发有效期为20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上记载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22日”。2005年12月20日自贡东方锅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协议》。2007年自贡东方锅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原告***与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书》,并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08年华西能源工业集团公司变更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011年11月、2014年11月原告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书》。2015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业务剥离给自贡华西能源工业有限公司(本案被告),2015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华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11月30日。在2007年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的出生日期均为1952年9月22日。2016年4月13日被告华西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随后原告未到被告公司上班。2016年4月21日被告华西公司到社保局对原告***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进行了修改,出生日期由“1958年9月22日”修改为“1952年9月22日”,身份证号码由“******580922***”修改为“********520922****’’。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为******5********,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为********520922****。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山铺派出所1986年户户口登记档案里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为******5********。原告持有的1996年2月26日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薄上记载原告的身份证号码为******5********。2016年3月8日、6月13日自贡市公安局大山铺派出所分别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该2份证明均记载“***原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因身份证错号,自2008年8月11日起更正为********520922****”。现***持有的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2008年8月11日签发有效期为长期的居民身份证上记载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52年9月22日”。 2016年5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补偿费。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华西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43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二、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得到支持? 第一、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在被告华西公司的工作是批磨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原告的退休年龄应当是年满60周岁。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华西公司提交的第一代身份证上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22日,但其持有的户口薄、第二代身份证、大山铺派出所1986年档案材料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及2007年后原告自行填写的多份《劳动合同书》中均记载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52年9月22日,且大山铺派出所也出具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将其身份号码及出生日期进行更正,故本案原告的出生日期应为1952年9月22日。2016年4月,原告已年满63周岁,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未到期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质的,即保障劳动者被解雇或被迫辞职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这段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既然《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退出劳动领域,不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法律规定的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被告因为原告达到退休年龄而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原告也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被告对此有无过错也是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 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一直持有1996年2月26日公安机关签发的出生日期为“1952年9月22日”的户口薄,及1998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签发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22日”的第一代身份证,该两份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身份信息的证件均由原告持有,所以原告应当比他人更容易发现第一代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这些重要信息与事实和户户口薄记载有误,告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正,反而在7年后向用人单位提交记载错误的身份证。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后,还应被告的要求填写了诚信声明,保证其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属实,被告基于对公安机关签发身份证的信任,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证有严格审查义务,故被告对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为原告购买保险,在发现原告身份信息错误后及时向社保机关提出更正,故被告对原告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未到期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被告对签订劳动合同及原告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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