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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391号 原告:上***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