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襄城县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新体育场电商大厦南门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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