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洹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襄城县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新体育场电商大厦南门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洹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