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18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万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杰